陈青峰坐在了座位上。
此时他看着现场,突然意识到了一点。
那就是这里没有人能救他。
律师是组织上帮着请来的,但是今天这场法庭的庭审律师整场都在被检察官牵着鼻子走。
那位检察官在之前虽然被法官警告了一次,但之后两次抗议都没有起效果。
现在的问题是陈青峰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持枪并且还开枪了。
本来这件事情并不复杂。
陈青峰虽然不懂美国的法律,但是他知道既然是陪审团,那就要讲道理。
所以案件的关键并不是自己持枪或者开枪,而是有没有合理的开枪理由?
陈青峰以前在国内的时候,也曾经试着学习过一些法律基础。
毕竟这些工作上他都用得着。
陈青峰对具体的法条不是很明白,但是刑法和民法都有一种叫做通则的东西。
什么叫通则?
简单的说就是通用的规则。
让陈青峰记忆颇深的事。法律的书写必须采用普通人能够听懂的方式。
也就是说出于公平起见。
在撰写法律文书或者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遇到一些常识性的问题。
都会选择普通人认可的那种常识。
这就好比虽然有的案件把发射了多少焦耳能量,当做一些涉枪案件的根据。
可是,在正常的刑法通则当中,是绝对不会把能量远大于标准的弹弓当做枪支的。
因为普通人不会把弹弓看作是枪这就叫大家公认的标准,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共识。
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如此。
其实陈青峰刚才就想到了一点,如果被送上法庭上来的人已经被定罪的话,那这个案子是否还有审理的必要?
两个凶神恶煞的家伙,手上带着好几条人命。
现在大半夜的他们手上持着枪跑过来来自己的车上翻东西。
而自己虽然没有持枪证明,但是却有必要保护自己的安危。更何况他当时没有开枪,直接射杀这两个人。
陈青峰想明白了这些,也就明白了自己到底要如何为自己解决眼前这个麻烦。
眼前的麻烦不在陪审团的身上,也不在律师的身上,更不在公诉人的身上。
虽然说两起案件没有关系,但,你拿着一只枪面对一只鸡和面对一只穷凶极恶的老虎的时候。
合理性对于陪审团来说是完全不一样的。
“陈先生!”
“抱歉,我刚才好像走神了,请问你刚才说什么了?”
“我们想听听,你之前在中国当兵的经历!”
“很抱歉,这其中涉及一些军事秘密,所以我不能完全透露,你想知道什么?可不可以请你再说一下?”
“能说一下你当时在部队中是从事什么样的任务吗?”
“我是普通的士兵!”
“可是我们刚才看那段当时的报道,你的枪法很好!”
“还可以吧!”
“我参加过国民警卫队,当然是在考取司法考试之前,按照我的看法,你的身手和海豹部队比起来也差不了多少!”
“抱歉,这一点我也没有办法,证明您说的就是真的!”
“所以您绝对不是一个手无缚鸡之力之人!”
“确实如此!”
“那么我想做一个假设,当然是以您自己的亲身经历来说,您可以选择回答或者不回答!”
“反对,他不能用假设来为难我的委托人!”
“反对有效,你可以选择不回答!”
“不,我愿意回答!”
陈青峰此言一出,在场所有人都难以置信的看着他,场下的旁听席更是响起了一阵窃窃私语。
作为被告的陈青峰,居然答应和要控告他的检察官配合。
这家伙难道不知道自己的处境吗?
“那好,您当时手上有枪,我想知道如果您手上没有枪的话,在那种情况下深夜丛林,你有没有办法,不让那两个人发现你?”
“有!”
“什么?那您就是承认当时其实您面对的威胁没有您的律师所说的那么严重?”
“是的!”
“可是您还是选择了开枪!”
“是的,我开枪了!”
“那我实在搞不懂了,陈先生,您难道不知道这样回答会对您现在的情况不利吗?”
“我选择开枪,因为我知道那两个人到底是什么来头,虽然他们才刚刚被逮捕没有得到充分的审讯,并且获得充足的证据。但是我确信,他们两人中,史密斯先